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3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负责人李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早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卢峰,男,汉族,47岁。被执行人聂庆伟,女,汉族,42岁。被执行人王长江,男,汉族,51岁。被执行人刘桂芝,女,汉族,50岁。被执行人黄国生,男,汉族,49岁。被执行人徐宜兰,女,汉族,49岁。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峰、聂庆伟、王长江、刘桂芝、黄国生、徐宜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秉臣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