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220号
原告:牛平,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卢留富,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XX,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平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平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牛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牛平负担。
审 判 长 耿万生
人民陪审员 桑祥海
人民陪审员 王 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