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80号
原告:孟繁奇,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李庆元,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奇与被告李庆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莉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