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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180号

孟繁奇与李庆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孟繁奇,李庆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180号

原告:孟繁奇,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告:李庆元,男,成年,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奇与被告李庆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莉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