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417号罪犯朱黎明,男,汉族,1991年7月2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黎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朱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黎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黎明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