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307号
原告:杨巧琴,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代理人:芦大为、代西,均系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小道136号。代表人:刘方明。
原告杨巧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杨巧琴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巧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巧琴撤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巧琴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峰二○
二○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