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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1848号

何天保与张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天保,张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848号

原告:何天保,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张建东,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受理原告何天保诉被告张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林妍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天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天保负担。

审判员  李林妍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