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1848号
原告:何天保,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村居民,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张建东,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受理原告何天保诉被告张建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林妍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天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天保负担。
审判员 李林妍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