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执保72号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众森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众森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72号

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葛浩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勇,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众森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天佳路东侧天佳新村8幢605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众森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市众森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市众森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祝世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颖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