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闫忠学,男,生于1965年11月20日,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居民,住安塞区真武洞镇马家沟。被执行人张熙智,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居民,住安塞区城北区景和园。本院在执行闫忠学申请执行张熙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忠学称与被执行人张熙智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闫忠学于2017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熙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峰
审 判 员 刘增兵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改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