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执45号

闫忠学申请执行张熙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忠学,张熙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闫忠学,男,生于1965年11月20日,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居民,住安塞区真武洞镇马家沟。被执行人张熙智,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居民,住安塞区城北区景和园。本院在执行闫忠学申请执行张熙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闫忠学称与被执行人张熙智自愿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闫忠学于2017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熙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晓峰

审 判 员  刘增兵

代理

审判员  强秀梅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改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