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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刑更130号

赵启锋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启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更130号罪犯赵启锋,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因非法行医罪,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2014)灞刑初字第004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0年7月20日止,于2015年5月6日送马栏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于2017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启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13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启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3个,已缴纳罚金52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启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部分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具有从宽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启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1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罚金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联胜

审判员  刘建明

审判员  陈德家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杜快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