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604号罪犯张德凤,男,1989年12月20日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以(2008)通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德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院分别于2012年10月30日、2014年9月19日为该犯减刑1年7个月、1年6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止,截止2017年1月1日余刑为2年10个月19日,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德凤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德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未履行财产刑判项,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德凤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蔡丽娜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