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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966号之一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伯瑞爵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市伯瑞爵进出口有限公司,唐晖宇,宁波市中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杨兵,黄路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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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9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2409996-6。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36号。代表人:楼伟中,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伯瑞爵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07265-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255号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晖宇,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宁波市中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86036-2。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西草马路121弄57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杨槐彭,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兵,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黄路路,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伯瑞爵进出口有限公司、唐晖宇、杨兵、黄路路、宁波市中灿经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钱伟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伟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晖宇名下的位于宁波市中山东路181号(28-1)-(28-3)房地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庄 春 梅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叶立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