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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250号

唐加佳与梁溪扬名花园唯凡食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唐加佳,梁溪扬名花园唯凡食品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250号

原告:唐加佳,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

被告:梁溪扬名花园唯凡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勤新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许艳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加佳与被告梁溪扬名花园唯凡食品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加佳因与被告庭前调解,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加佳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加佳撤诉。

审判员  李秀芬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薛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