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82执116号

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治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治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占文,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治刚,男,1961年12月9日生,汉族,大安市人,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申请人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大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曹  树  茂

审判员 李  建  军

审判员 周  欣  立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孝天(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