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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4执196号

董晓山与孙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晓山,孙贵军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96号申请执行人董晓山,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孙贵军,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董晓山与孙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贵军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振东

审 判 员  高 亮

代理

审判员  康宇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