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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民初335号

姬建亮与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姬建亮,姚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335号原告姬建亮,男,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姚强,男,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原告姬建亮与被告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建亮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姬建亮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建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姬建亮负担。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