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2民初335号原告姬建亮,男,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被告姚强,男,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原告姬建亮与被告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姬建亮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姬建亮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建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姬建亮负担。
审判员 赵俊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