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0581民督3号
申请人:吴政军,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宋静云,男,汉族,1979年6月15日生,住林州市。申请人吴政军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吴政军称,2015年3月24日,宋静云向申请人借款50000元,当天被申请人宋静云从申请人吴政军中国农业银行取出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申请人吴政军要求被申请人宋静云给付人民币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宋静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吴政军人民币50000元。申请费350元,由被申请人宋静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学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元小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