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55号
原告:高广蕊,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索红伟,男,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蕊诉被告索红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索红伟下落不明,依法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要求办理公告费缴纳事宜,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广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广蕊负担。
审 判 长 张啸飞
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
人民陪审员 胡小茹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