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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55号

高广蕊与索红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广蕊,索红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55号

原告:高广蕊,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索红伟,男,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广蕊诉被告索红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索红伟下落不明,依法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要求办理公告费缴纳事宜,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广蕊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广蕊负担。

审 判 长  张啸飞

人民陪审员  张国荣

人民陪审员  胡小茹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