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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执435号之十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华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华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435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5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485705614W(1—1)。

负责人:汪向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成,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华赟,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银行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华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