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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韩武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拜泉县人民检察院,韩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957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韩武军,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三道镇中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执行人韩武军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郭新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大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