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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1执432号

梁江海与周卫军、于继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五家渠蔡家湖江海饲料经销部,于继功,周卫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五家渠蔡家湖江海饲料经销部,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03团胜利路西街商业小区10栋2号,注册号:659004613019513。经营者:梁江海,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5807275514,住五家渠安和园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于继功,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6805275018,五家渠市103团13连职工,住五家渠市103团13连。被执行人周卫军,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7406206410,五家渠市103团13连职工,住五家渠市103团13连。本院在执行梁江海与周卫军、于继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梁江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兵0601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翔

审判员 张卫民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时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