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583号
原告:刘相东,身份号码xxx,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农民街。
被告:柴振,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
被告:汤淑萍,身份号码不详,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相东与被告柴振、汤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相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