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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执64号

周素云与周保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素云,周保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1执64号

申请人:周素云,女,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常庄行政村王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5102106048。

被执行人:周保民,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砀山县朱楼镇王湾行政村张湾存029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603247935。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保民在砀山农商银行朱楼支行,账户为10031933854310000000032的存款58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7年月日到2018年月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高 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