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号
原告:艾冲,男,194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双,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汇融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42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原告艾冲与被告天津天津汇融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艾冲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长华
代理
审判员 刘 锐
人民陪审员 殷 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占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