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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438号

闫立超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闫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438号罪犯闫立超,男,1991年8月5日生于吉林省东辽县,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5日以(2009)龙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闫立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为该犯减刑1年4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截止2017年1月1日余刑为2年5个月2日,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闫立超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而未履行,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闫立超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蔡丽娜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