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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563号

沈丽丽与李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沈丽丽,李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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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563号

原告:沈丽丽,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被告:李国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曹县。

原告沈丽丽与被告李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

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丽���撤诉。案件受理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韩军成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代 孝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