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程云秋,女,1973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合欢购物中心,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湘江翡翠城南门。
法定代表人:魏玉静。本院在执行程云秋申请执行鹤壁市淇滨区合欢购物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合欢购物中心送达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合欢购物中心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合欢购物中心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淇滨劳仲(2016)第015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合欢购物中心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原广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