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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393号

尚麦玲、张永生、王长路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0325执393号尚麦玲、张永生、王长路: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5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尚麦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永生、王长路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经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法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