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695号之一
原告:陈胜财,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代东,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凌,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财与被告李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财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胜财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华
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
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温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