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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9695号之一

陈胜财与李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胜财,李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9695号之一

原告:陈胜财,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代东,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凌,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财与被告李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财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胜财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华

人民陪审员  罗玉萍

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温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