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执1759号

冯蔚翔与广州市大少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名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蔚翔,广州市大少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名餐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C}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执1759号 案  由:仲裁纠纷 当 事 人

申请执行人:冯蔚翔

被执行人:广州市大少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名餐饮有限公司 合议庭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将本案的执行费2500元上缴财政后,本案按执行终结方式结案。 经办人:周晖 2017年6月7日

审判长意见:将合议庭意见报庭长审批。 庭长批示: 年 月 日 局长批示: 年 月 日 结案报告 (2017)粤01执1759号 庭、局领导: 关于冯蔚翔申请执行广州市大少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名餐饮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穗仲案字第9628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9492.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了案款,该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另本案2500元的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合议庭一致意见:将本案的执行费2500元上缴财政后,本案按执行终结方式结案。 以上意见当否?请领导审批。 承办人:周晖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记录 (2017)粤01执1759号 时间:2017年6月7日 地点:执行三庭

审判长:周晖

审判员:李文

审判员:赵卓丰

书记员:胡志炬 评议仲裁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周:关于冯蔚翔申请执行广州市大少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名餐饮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穗仲案字第9628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9492.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了案款,该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另本案2500元的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合议庭一致意见:将本案的执行费2500元上缴财政后,本案按执行终结方式结案。 李:同意经办人意见。 赵:同意上述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将本案的执行费2500元上缴财政后,本案按执行终结方式结案。 案 号 (2017)粤01执1759号 案 由 仲裁 结案方式 执行完毕 移送执行人:冯蔚翔

被执行人:广州市大少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名餐饮有限公司 执行标的 429492.5 收案时间:2017年4月17日 实际执行标的 429492.5 结案时间:2017年 月 日 执行经过、结果 将本案的执行费2500元上缴财政后,本案按执行终结方式结案。 经办人意见 本案拟按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当否?请领导批示。 经办人:周晖 日期:2017年6月 日 代管款(物) 发放情况 本案无代管款(物)。 经办人:周晖 日期:2017年 月 日 代管款(物)未发放情况 尚未发放物品名称及数额: 不能发放原因 何时办理延期发放手续: 延期至何时 执行费收取情况 执行费是否已收取:是√ 否 50元 庭领导批示 局领导批示 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批稿纸 案号、案由:(2017)粤01执1759号 案件处理结果:终结执行 签发:核稿:周晖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周晖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1执1759号

申请执行人:冯蔚翔,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大少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6号215房。

法定代表人:关志泉。

被执行人:广州市大名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625号1701房自编1704室。

法定代表人:关志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蔚翔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大少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大名餐饮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了案款,该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9628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晖

审判员:李文

审判员:赵卓丰 二O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胡志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