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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初52号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市联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联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初52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联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滁州市。经营者:吴军。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联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孔德敬

审 判 员  付广永

人民陪审员  宋传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德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