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133号
原告:彭代亮,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奕祥斋火锅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海超,男,回族,1976年7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张云龙,男,汉族,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程宝会,女,汉族,1991年7月19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彭代亮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奕祥斋火锅店、海超、张云龙、程宝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彭代亮于2017年6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代亮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代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代亮负担,余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邢 燕
人民陪审员 芦爱玲
人民陪审员 陈水芝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付熠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