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516号
原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福海县。
负责人:李晓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燕,女,回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
被告:吴佩兰,女,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原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诉被告吴佩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原告新疆亿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海分公司负担(免交)。
代理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雪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