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栖执字第682、683号

程燕、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燕,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天赐福果蔬有限公司,隋丽平,栖霞市盛邺果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682、683号申请人程燕,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组织机构代码96643226-6。被执行人栖霞市天赐福果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隋丽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隋丽平,女,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栖霞市,现住址。被执行人栖霞市盛邺果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静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栖霞市天赐福果蔬有限公司、隋丽平、栖霞市盛邺果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燕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程燕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申请书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材料。经审查,申请人程燕提供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燕作为栖霞市人民法院(2014)栖商初字第481、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承受人,其主张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程燕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刘晓坤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秀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