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356号
原告:武瑞宝,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响响,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颖,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品生,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祝文,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
原告武瑞宝、武响响、武颖诉被告余品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武瑞宝、武响响、武颖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瑞宝、武响响、武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瑞宝、武响响、武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0元,由原告武瑞宝、武响响、武颖负担。
审判员 蒋玉凤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