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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4356号

武瑞宝、武响响等与余品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武瑞宝,武响响,武颖,余品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4356号

原告:武瑞宝,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响响,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颖,女,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品生,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祝文,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

原告武瑞宝、武响响、武颖诉被告余品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武瑞宝、武响响、武颖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瑞宝、武响响、武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瑞宝、武响响、武颖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20元,由原告武瑞宝、武响响、武颖负担。

审判员  蒋玉凤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朦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