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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345号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赵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赵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8348-6。法定代表人牛立明。被执行人赵波,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赵波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29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标的物暂时不具备拆除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22行审295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海军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梁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