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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244号

周进升与张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升,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244号

原告:周进升,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宁县新宁镇九龙路。

被告:张涛,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宁县新宁镇新宁村。

原告周进升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进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进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周进升承担87.50元,退付87.50元。

审判员  刘云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