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244号
原告:周进升,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宁县新宁镇九龙路。
被告:张涛,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宁县新宁镇新宁村。
原告周进升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进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进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周进升承担87.50元,退付87.50元。
审判员 刘云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