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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200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刘军、李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刘军,李利,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200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54号。

负责人:廖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员工。

被告:刘军,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李利,女,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253号罗马花园楼2-2-1303。

法定代表人:刘军。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刘军、李利、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被告被告刘军、李利、天津市协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耿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霍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