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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892号

申请执行人郑庭绪与被执行人郑庭朝分家析产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拘 留 通 知 书 (2017)豫0825执892号 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庭绪与被执行人郑庭朝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庭朝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给予郑庭朝司法拘留15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 拘留期间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 附: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执892号拘留决定书一份。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注: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 (2017)豫0825执892号 温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7)豫0825执892号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2017年6月7日时将郑庭朝收押看管在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注: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附卷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7)豫0825执892号 被执行人郑庭朝,男,194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赵堡镇郑老庄村富民路33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41082519470124603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庭绪与被执行人郑庭朝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庭朝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郑庭朝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