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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402号

翟某与王某、朱巧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翟某,王某,朱巧英,沭阳县沂涛中心小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402号

原告:翟某。

法定代理人:翟明,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延军,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

被告:朱巧英,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母亲。

被告:沭阳县沂涛中心小学,住所地沭阳县沂涛镇学士路。

法定代表人:孙其飞,该校校长。

原告翟某与被告王某、朱巧英、沭阳县沂涛中心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翟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翟某负担。

审 判 员 宋岩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沈 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