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402号
原告:翟某。
法定代理人:翟明,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延军,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王某。
被告:朱巧英,女,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母亲。
被告:沭阳县沂涛中心小学,住所地沭阳县沂涛镇学士路。
法定代表人:孙其飞,该校校长。
原告翟某与被告王某、朱巧英、沭阳县沂涛中心小学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翟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翟某负担。
审 判 员 宋岩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沈 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