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220号景县鸿源热镀锌有限公司侯建义、窦长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1127民初191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侯建义、窦长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建义、窦长青,但被执行人侯建义、窦长青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建义、窦长青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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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鸿源热镀锌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220号景县鸿源热镀锌有限公司侯建义、窦长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1127民初191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侯建义、窦长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建义、窦长青,但被执行人侯建义、窦长青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建义、窦长青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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