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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220号

景县鸿源热镀锌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220号景县鸿源热镀锌有限公司侯建义、窦长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1127民初191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侯建义、窦长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建义、窦长青,但被执行人侯建义、窦长青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侯建义、窦长青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