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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41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王世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王世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4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御都星城开阳星居6栋10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9543-9。

被执行人:王世光,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周寨镇张屯联村张屯,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209052077。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世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河支行帐户为1001731201005117136存款元,扣划至砀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帐号:18270771192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凡永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高 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