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7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光荣,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青山区。2000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钢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5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6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光荣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某、被告人苏光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苏光荣在武汉市青山区青馨居小区8栋楼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涉毒人员钱某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俗称“麻果”)6颗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白色晶体颗粒(俗称“冰毒”)2小袋,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毒品毒资均被收缴。经称重和取样检验鉴定,上述被收缴的疑似毒品物共重0.77克,成分均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光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身份材料,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及犯罪档案资料等书证、手机通讯记录,证人钱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光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破坏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光荣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光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还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光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建
人民陪审员 倪 萍
人民陪审员 秦白昆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素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