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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民初473号

赵义林与师玉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赵义林,师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473号

原告:赵义林,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叶,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玉祥,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树林,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男,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赵义林与被告师玉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陈志民

审判员  于洪伟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