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473号
原告:赵义林,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叶,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玉祥,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树林,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男,山东康桥(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赵义林与被告师玉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陈志民
审判员 于洪伟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