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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546号

王岩斗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岩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546号罪犯王岩斗,男,1985年10月29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以(2004)长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岩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183051.01元,罚金3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为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8月30日、2014年9月19日为该犯减刑1年6个月、1年5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止,截止2017年1月1日余刑为4年10个月28日,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岩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岩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岩斗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蔡丽娜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