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546号罪犯王岩斗,男,1985年10月29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以(2004)长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王岩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183051.01元,罚金3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为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8年;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8月30日、2014年9月19日为该犯减刑1年6个月、1年5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30日至2024年10月29日止,截止2017年1月1日余刑为4年10个月28日,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岩斗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岩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岩斗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庆华
审判员 蔡丽娜
审判员 刘玉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