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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刑初10号

陈军池犯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唐建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池,唐建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刑初10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军池,男,绰号大军、九爷、九军,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广东省封开县。2012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高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唐建光,男,绰号鸡头,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为广东省封开县。2010年10月20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3月12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军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唐建光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伙同同案人陈某7、陈某8(两人均已判刑)等人时分时合在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德庆县、广宁县、怀集县、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广西苍梧县、平某县、桂某1市等地盗窃摩托车多辆及货车一台,其中,被告人陈军池共参与盗窃摩托车二十六辆,货车一台,经鉴定,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278280元;被告人唐建光共参与盗窃摩托车十三辆,货车一台,经鉴定,盗窃金额合计人民币189742元。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军池参与销赃摩托车九辆,面包车一台,合计销赃金额人民币109852元。

公诉机关向我院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陈军池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唐建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军池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摩托车及货车一台无意见,但其辩称每次盗窃其都是负责开面包车,其他人负责物色目标实施盗窃,其不记得有无这么多辆摩托车。

被告人唐建光辩称:其没有盗窃货车,其只承认盗窃了八台摩托车。

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伙同陈某7(已判决)三人窜到广西苍梧县沙头镇,在苍梧县沙头镇河鑫网吧门口将事主关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J×××××)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关某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价值为人民币6240元。2、2015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伙同陈某7三人窜到广西苍梧县石桥镇,在苍梧县石桥镇乐园网吧门口将事主黄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D×××××)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黄某1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价值为人民币6240元。3、2015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伙同陈某7三人窜到广西平某县大安镇,在平某县大安镇贺岗大道中段先科厨卫电器店门口将事主张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R×××××)盗走。当日16时许,三人窜到广西平某县镇隆镇,在平某县镇隆镇飞龙网吧门口将事主陈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R×××××)盗走。当日21时许,三人窜到广西平某县大安镇,在平某县大安镇午夜城KTV侧边楼梯处将事主尹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R×××××)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张某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6074元,陈某1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8458元,尹某1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8156元。4、2015年3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伙同陈某7三人窜到广西苍梧县沙头镇伺机实施盗窃摩托车,在苍梧县沙头镇沙南大道10号永兴商店门前,由被告人陈军池动手盗窃了事主林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码:桂D×××××),盗窃后,由被告人陈军池和唐建光驾驶该车辆回到封开县渔涝镇。经物价部门认定,林某1被盗窃的轻型厢式货车被盗窃时价值为人民币90000元。5、2015年3月29日4时许,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伙同陈某7三人窜到广西平某县大安镇,在平南县大安镇贺岗大道悦宇宾馆门口将事主余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R×××××)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余某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9868元。6、2015年4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伙同陈某7三人窜到广西平某县大安镇,在平某县大安镇贺岗大道冲浪网吧旁边的豪庭会所门口,将事主覃某1停放在豪庭会所门口的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未上牌)和事主龙某停放在冲浪网吧一楼停车场的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未上牌)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覃某1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912元,龙某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8372元。7、2015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陈军池伙同陈某7、陈某8(已判决)、曾某(在逃)四人窜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之后陈某7和陈某8两人开摩托车尾随事主陈某2进入到德庆县德城镇康城大道安居楼,事主陈某2把摩托车停在德庆县德城镇康城大道安居楼三幢楼下进屋后,陈某7乘机盗窃了其摩托车迅速离去,陈某2被盗的是一辆女装五羊本田牌银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当日13时许,四人又窜到广东省郁南县连滩镇。之后四人分成两组行动寻找盗窃目标,陈坤良和陈立志两人在郁南县连滩镇建设路二巷8号门前将事主莫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盗走;被告人陈军池和曾某两人在郁南县连滩镇迎宾大道恒兴夹板商铺侧门前将事主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未上牌)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陈某2被盗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6206元,莫某1被盗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8835元,邱某被盗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920元。8、2015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唐建光伙同他人窜到封开县南丰镇,在封开县南丰镇南丰居委会新华路108号对面街边将事主梁某1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梁某1被盗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167元。9、2015年6月30日9时许,被告人陈军池伙同陈某8、陈某7三人窜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在怀集县怀城镇迪比利豪城后门美佳超市门口将事主郭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未上牌)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郭某1被盗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6462元。10、2015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陈军池伙同陈某7、陈某8窜到广东省郁南县连滩镇,在郁南县连滩镇甘露尚城售楼部门口将事主尹某2的一辆蓝色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盗走。当日19时许,三人又窜到广东省罗定市,在罗定市罗城街道工业一路361服装店旁将事主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五羊牌女装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尹某2被盗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4400元,李某1被盗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6809元。11、2015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军池伙同陈某7、陈某8三人窜到广西平某县镇隆镇,在平某县镇隆镇宾悦便捷酒店门口将事主覃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R×××××)盗走。随后三人又窜到广西桂某1市木乐镇,在桂平市木乐镇振兴路快乐网吧将事主刘某1停放在快乐网吧一楼楼梯下的一辆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桂R×××××)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覃某2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045元,刘某1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6487元。12、2015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伙同陈立志、陈坤良四人在将之前盗窃的摩托车运去广州销赃后回到广东省德庆县莫村镇,在德庆县莫村镇圩镇兴隆大排档门口将事主冯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H×××××)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冯某1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4859元。13、2015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唐建光伙同他人窜到封开县南丰镇,在封开县南丰镇南丰居委会城东路永明网吧门口将事主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黎某1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8494元。14、2015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陈军池伙同陈立志、陈坤良三人窜到广东省德庆县莫村镇,在德庆县莫村镇圩镇世纪网吧门口将事主蔡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未上牌)和事主梁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盗走。当日20时许,三人又窜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在广宁县南街镇三多珍珍鲜果店对面的路边将事主冯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蔡某2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932元,梁某2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6494元,冯某2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000元。15、2015年7月11日下午,被告人陈军池伙同陈某7、陈某8窜到广东省郁南县南江口镇,在郁南县南江口镇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将事主陈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是粤W×××××)盗走。当日18时许,三人又窜到郁南县连滩镇,在郁南县连滩镇城中路253号门前将事主叶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本田牌女装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陈某3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735元,叶某1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8256元。16、2015年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唐建光伙同他人窜到封开县南丰镇,在封开县南丰镇南丰居委会一河两岸河西街姐妹饭店门口将事主陈某4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陈某4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9155元。17、2015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陈军池伙同他人窜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在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铺门街中国移动店铺门前将事主罗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女装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桂J×××××)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罗某1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798元。18、2015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陈军池伙同他人窜到广东省郁南县南江口镇,在郁南县南江口镇南江大道启发轮胎店门前将事主陈某5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盗走。当日15时许,被告人陈军池伙同他人又窜到郁南县连滩镇,在郁南县连滩镇振兴路1号对面街边将事主温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盗走。当日16时许,被告人陈军池伙同他人又窜到郁南县建城镇,在郁南县建城镇供电所对面的居民楼前将事主姚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陈某5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650元,温某1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296元,姚某1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776元。19、2015年8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唐建光伙同他人窜到封开县南丰镇,在封开县南丰镇人民路城门口二门诊隔壁屋门口将事主侯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女装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盗走。经物价部门认定,侯某被盗窃的摩托车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8747元。20、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军池在赌场用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以人民币3000元接受他人抵押的一辆无牌无证无手续的五菱荣光小型面包车(李某2被盗窃的小型面包车,车牌号码桂D×××××,被盗时间2015年1月21日,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47315元),之后一直用于日常使用并用于后来去盗窃摩托车。21、2015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陈军池伙同陈某7等人准备用前面所述盗窃得来的货车(林某1被盗货车)装载十二辆摩托车运去广州销赃,在广东省封开县河儿口镇被公安机关截获,并扣押了货车和摩托车。经核实,上述十二辆摩托车其中四辆(温某1、姚某1、陈某5、罗某1被盗车辆)是被告人陈军池有份参与盗窃所得,另外八辆摩托车包括董某被盗窃的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被盗时间2015年2月6日,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5539元)、梁某3被盗窃的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被盗时间2015年7月30日,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279元)、欧某1被盗窃的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被盗时间2015年8月10日,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8494元)、陈某6被盗窃的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被盗时间2015年8月2日,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5280元)、黄某2被盗窃的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被盗时间2015年8月4日,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5880元)、欧某2被盗窃的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被盗时间2015年8月10日,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5762元)、黎某2被盗窃的摩托车(车牌号码桂J×××××,被盗时间2015年7月30日,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8536元)、侯某被盗窃的摩托车(车牌号码粤H×××××,被盗时间2015年8月10日,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8747元)是他人盗窃所得。被告人陈军池在明知该八辆摩托车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帮忙转移、销售。22、2015年8月11日被缴获货车和十二辆摩托车后,被告人陈军池为了逃避公安机关追查,在逃跑期间,使用一辆黄色的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羽演平被盗窃的摩托车,车牌号码粤W×××××,被盗时间2015年8月8日,被盗窃时的价值为人民币7020元)用于逃跑使用。被告人陈军池在明知是该辆摩托车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帮忙转移并自己使用。综上,被告人陈军池共参与盗窃摩托车二十六辆,货车一台,合计盗窃金额人民币278280元,参与销赃摩托车九辆,面包车一台,合计销赃金额人民币109852元;被告人唐建光共参与盗窃摩托车十三辆,合计盗窃金额人民币99742元。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实:(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二)鉴定结论封开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封价认[2016]189号、173号、171号、190号、187号、170号、167号、169号、168号、封价认[2015]1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德庆县价格认证中心德价认(涉)字[2015]第132号、136号、137号、1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郁南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郁价鉴字[2015]130号、134号、143号、099号、145号、146号、144号、129号、132号、133号、101号、郁价认字[2016]11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怀集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怀价鉴[2015]G-18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广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宁价鉴[2015]91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罗价认字[2015]16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苍梧县价格认证中心苍价认证[2015]41号、40号、3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平某县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字[2015]192号、190号、193号、191号、185号、186号、19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桂某1市价格认证中心价鉴[2015]2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涉案摩托车、货车及面包车的鉴定价格。(三)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立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被抓获的情况。3、户籍证明、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证明:(1)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的身份情况及前科的情况。(2)同案人陈某7、陈某8被判刑的情况。4、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明:(1)民警对被告人陈军池人身及住处、唐建光人身进行搜查及扣押的情况。(2)依法扣押并发还梁某3、欧某2、温某2(温某1父亲)、陈某6、黄某2、叶某2、黎某2、梁某5、陈某10、欧某1、陈某5、林某1、刘星岛、陈某11(罗某1丈夫)、李某2、羽演平被盗的摩托车。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盗摩托车的基本信息及权属情况。6、办案说明、更正说明、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其他情况。7、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证明:部分涉案摩托车被盗的情况及沿途监控的情况。(四)证人证言证人严某1、温某2、梁某4、郭某2、袁某、严某2、林某2、黄某3、陆某、刘某2、唐某1、唐某2、黄某4、练某、植某、林某3、杨某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车辆被盗的情况。(五)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1、关某、张某、陈某1、尹某1、林某1、余某、覃某1、龙某、莫某1、陈某2、邱某、梁某1、郭某1、尹某2、李某1、覃某2、刘某1、冯某1、黎某1、蔡某1、梁某2、冯某2、陈某3、叶某1、陈某4、罗某1、陈某5、温某1、姚某1、侯某、李某2、董某、梁某3、欧某1、陈某6、黄某2、欧某2、黎某2、羽演平的陈述,证明:其几人被他人盗窃了车辆的事实。经辨认相关照片,辨认出其被盗的摩托车。(五)同案人的供述和被告人的供述(1)同案人陈某7的供述,证明:其伙同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同案人陈某8等人于2015年期间分别在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德庆县、怀集县、广宁县、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罗定市,广西梧州市苍梧县,广西贵港市平某县、桂某1市等地实施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同时,其还供述称:我和“鸡头”、陈军池有去广西偷过一辆货车,当时大概是2015年3月底的一天,我们三个当天晚上打算到广西沙头镇盗窃摩托车,我开着一辆小型面包车搭着他们两人去到沙头镇,到了沙头镇后“鸡头”和陈军池就下了车离开,我就在车上等他们,等了约20分钟,不记得是陈军池还是“鸡头”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已经回去了,叫我自己开车回去,我回到渔涝镇时已经见到陈军池和“鸡头”两人开了一辆银灰色拆了车牌的货车回来,我当时问他们:“不是偷摩托车吗?”他们说:“偷辆车回来到时候出货用。”,之后这辆货车就由他们俩保管,之后我们偷了摩托车回来用这辆货车装去广州卖,后来不知是谁拿去喷成蓝色。我记得我们使用时挂过粤H后面好似有个8字的车牌。经辨认相关照片,被告人陈某7对其供述中所述的陈军池、陈某8、“鸡头”(唐建光)进行了指认。(2)同案人陈某8的供述,证明:对其伙同被告人陈某7、陈军池、唐建光等人于2015年期间,分别在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怀集县、广宁县,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罗定市、广西平某县、桂某1市等地实施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经辨认相关照片,被告人陈某8对其供述中所述的陈某7、“九斤”(陈军池)、“水佬”(曾某)及唐建光进行了辨认。(3)被告人陈军池在侦查所作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5、6月份,当日我和陈某8、陈某7去到南丰镇偷得的是一辆110C的五羊本田,是陈某7和陈某8两个人动手去偷的,我只知道是在南丰镇偷的,具体地点我不清楚。2015年哪个月不记得了,当日我和陈立志、陈坤良三人开我的五菱荣光小面包车去到广东省莫村镇的圩镇,陈某8和陈某7在一个网吧门口一人盗窃了一台10**的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是什么颜色的不记得了,他们偷得摩托车后就往广宁方向开,我开面包车跟在他们后面,开了约十公里,在公路边的一个隐蔽的地方,我们三人就把那两辆摩托车装上了我的面包车后面,之后我们就开着面包车往广宁方向去了。在广宁街的一个广场对面的商店前面,我盗窃了一辆五羊本田100C的女装摩托车。有一次我们去广州出货(销赃)回来,在莫村的路边,“鸡头”下车盗窃了一辆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盗窃这辆摩托车的过程,我印象不是很深刻。在2015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只记得当日是我和陈某8、车某三人开我的面包车去,到了罗定后,我们在街兜了一会儿,后来陈某8和陈某7两人开车到处走走去,我就在车上等,过来二十分钟左右,陈某8打电话给我讲偷得了一辆摩托车,之后我们就回去了。我在郁南南江口盗窃过两辆、连滩盗窃过四辆、建城盗窃过一辆。有一次我和陈某8、陈某7、曾某四人开着我的面包车去盗窃,当日我们去到连滩镇,之后我们就分开了,我和曾某一起,陈某8和陈某7一起,我和曾某个好似卖夹板的店铺前面盗窃了一辆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陈某陈某8和陈某7也盗窃了一辆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有一次我和陈某8、陈某7三人开着我的面包车去盗窃,当日我们去到南江口,陈某7一个人下车,在刚过完桥的一个银行门口盗窃了一辆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之后我们就去了连滩,在连滩街的一个路边入街一点的地方的一个屋门口发现有一辆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停在那,陈某7就下车偷了,偷了后就往罗定方向走。有一次我和“老歪”两人开我的面包车去的,我记得在陈某7被抓获后的,当日我们在南江口的花坛往云安方向约一公里的公路边一房屋旁边盗窃了一辆女装五羊本田110C摩托车,后我们就去了连滩,在连滩的一个街边盗窃了一辆女装五羊本田110C摩托车。后我们开着面包车就去了建城,在建城盗窃了一辆女装五羊本田110C摩托车。我们用货车连同其他盗窃回来的摩托车一起运下广州卖时,在河儿口往七星方向的公路被公安机关截获。我只记得在广西平某偷了三辆摩托车,在2015年哪个月不记得了,我和“鸡头”、陈某7三人开我的五菱荣光小面包车去的,那一次我们一共偷了三辆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回来,当日情况我不记得了,反正不是在同一个镇偷的。2015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和“鸡头”、陈某7三人当日晚上是开我的面包车上去广西沙头,当时是想去偷摩托车的,去到沙头,在街兜了两圈,没发现有摩托车可以偷,见到有一辆车停在公路边,于是我们就在车上谈,我们想运摩托车去广州卖,于是我和“鸡头”就下车,由“鸡头”在旁边看风,我去用六角匙撬开那辆车的车门,撬开后我又用六角匙撬电门锁,试下能不能打着火,撬了几下就打着火了,我打着火就叫“鸡头”上车,之后我开着那辆货车,陈某7开着面包车跟着我的货车沿着信都、南丰回到了渔涝镇。这辆货车是一辆灰白色的福田牌货车来到,车牌号不记得了,那副车牌拆了后丢了,当时车上有半车的饮料和一些蜡烛,那些饮料我们没有出卖,我们自己喝完了,那些蜡烛我们丢了。那辆货车我们没有改装,就是我和“鸡头”、陈某7自己用蓝色油漆将车身喷成了蓝色。我们用过那辆货车运摩托车去过销赃,他们是否有私自去过我不清楚。第一次是我和陈某7、陈某8,“鸡头”是否有去我不记得了,当时我们装了多少辆摩托车不记得了,可能有八九辆吧,我们是运去广州芳村的一个货运场的,当时是电话约好的,到货运场后,我们是车尾对车尾过车的,是即时交收钱的。第二次是我和“鸡头”、“老歪”三个去的,当时装了十二辆摩托车的,其中有两辆是我和“老歪”的,有七辆是“鸡头”的,我们去到河儿口镇往七星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截获了。2015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和“老歪”两人开着摩托车从杏花出发,经南丰去到广西铺门,在铺门街的街边由“老歪”出手去偷,我在旁边看风的,偷到手后我们就直接开回了杏花。我们去广州销赃是“鸡头”联系的。我们偷摩托车用的工具全部都是用六角匙和丁字套筒。我盗窃摩托车一共得到有壹万伍仟元。在2014年大约是10月份时,我自己一个人在郁南的一个村庄山边的一个赌场赌钱,当时有一个叫“傻锋”的人赌钱输了以叁仟元押给我一辆五菱荣光小面包车,他当时讲过几天我过去赌钱时,见到他,他就还钱给我赎回他的车的,后来我过去赌钱时,那个赌场已经散了,没有人赌钱了,找不到他,之后那辆五菱荣光我就自己用了。在2015年我们最后一次出货,在河儿口往七星路段被公安机关截获当晚,我们用货车装了十二辆摩托车,还有一辆装不下去了,没有装的,这辆摩托车是“鸡头”的,这车货被截获后,我就外出躲藏,当时没有摩托车用,就问“鸡头”借了这辆摩托车用,我被扣押的就是这辆摩托车,至于“鸡头”是怎样得来我不清楚。我之前已如实供述了我在广西平某县、桂某1市作案八宗;在广西石桥镇、沙头镇、铺门镇作案三宗盗窃摩托车以及一宗盗窃汽车;在广东省郁南县、罗定市盗窃了八宗;广东省德庆县莫村、广宁县四宗盗窃摩托车。经辨认相关照片,被告人陈军池辨认出陈某7、陈某8、曾某、“鸡头”(唐建光)。(4)被告人唐建光在侦查所作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于2015年期间(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在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盗窃了三台摩托车。我第一次在封开县南丰镇盗窃摩托车是在2015年6、7月份期间(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开着一台女装摩托车搭着陈军池(花名“大军”),我们两人在封开县南丰镇逛了几圈,然后由我看风,陈军池拿着工具去盗车,我们在南丰镇居委会永明网吧门口盗窃了一台女装摩托车(五羊本田牌,车身具体颜色我不记得了),整个过程我们花了十几秒时间,陈军池将这台盗窃到的摩托车开回了封开县杏花镇他的住处附近。我第二次在封开县南丰镇盗窃摩托车是在2015年6、7月份期间(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与陈军池以及欧某3共坐一台摩托车上(当时是谁开摩托车我不记得了),我们在南丰镇南丰居委会一河两岸街姐妹饭店门口,由陈军池和欧某3看风,我拿着工具下车去盗窃了一台白色女装摩托车(五羊本田牌,100C排量),然后我将这台车开回封开县杏花镇我的住处附近。我第三次在封开县南丰镇盗窃摩托车是在2015年7、8月期间(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我与欧某3共用一台摩托车,我们开着摩托车在封开县南丰镇逛了几圈,然后我们在人民路城门口二门诊隔壁屋门口盗窃了一台黑色的五羊本田牌女装摩托车(110C排量),这台女装摩托车是由欧某3看风,我拿工具去盗窃到的,并由我将车开回了封开县杏花镇我的住处附近。我共三次在广东省封开县南丰镇盗窃了三台摩托车,我们将这三台摩托车卖给了收二手车的一个男子(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和具体联系方式)一共卖了约一万元人民币,这笔车款我分到了约5000元人民币,这些钱被我用作吸毒及其他花费了。这三台摩托车的车牌被我们在盗窃当天拆下来后丢弃在路边,现在找不到了。2015年期间,我与陈军池、陈某7三个人一起开着一台面包车,我们在广东省德庆县莫村街盗窃了一台女装摩托车(100C排量),我不记得是谁去盗车的,只记得这台摩托车是由我开回了封开县杏花镇,这台女装摩托车后来好像是被杏花镇派出所查扣了,我们没有卖到钱。我还在广西盗窃过摩托车。2015年期间,我与陈军池、陈某7三个人一起开着一台面包车,一共去过三次广西盗窃(其中一次未盗窃有车辆),在广西平某县及桂某1共盗窃到3台女装摩托车(其中一个地点盗窃了一台,另一个地点盗窃了两台),具体是在何处盗窃以及由谁看风由谁动手去盗窃的,我都不记得了。这三台摩托车被我们用面包车装回封开卖掉了,一共卖到近万元,我分得约三四千元,我把这部分钱都花在吸毒上了。2015期间,我与陈军池、陈某7三个人一起开着一台面包车,在广西苍梧县石桥镇盗窃了一辆女装本田牌摩托车(摩托车的具体特征我不记得了)。当时由我负责动手盗窃,然后由我将摩托车开回了封开卖掉了。我还在广西石桥镇的街边盗窃过摩托车,当时是和陈军池、陈某7一起去盗窃的,是我动手去撬开摩托车,然后盗窃的。我在广西沙头镇没有盗窃过摩托车。2016年8月11日我们公安机关在河儿口镇七星路段查扣了一辆车厢里面装有十二辆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的货车,里面的女装五羊本田摩托车有我盗窃来的三辆摩托车,从哪里盗窃来的我不记得了,那三辆摩托车的特征我也不记得了。是“货佬”开着那辆货车来到我家附近装上车的,我卖了三辆摩托车给他,他当时好像给了我约10000元。我在封开县南丰镇盗窃了三台摩托车、德庆县莫村盗窃了一台摩托车和广西平某桂某1一带盗窃了三台摩托车以及苍梧石桥镇盗窃了一台摩托车。以上三个地方我有份去的共盗窃了八台摩托车。我记得这八台摩托车有七台卖了,有一台被公安机关查扣了。反正卖了这七台摩托车我自己得了将近一万元左右。卖车得到的钱我用于吸毒和日常开支花光了。经辨认相关照片,被告人唐建光辨认出陈军池、欧某3、陈某8、陈某7。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及认证,且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军池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实施转移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军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应予支持。

被告人唐建光辩称其只盗窃了八辆摩托车,其没有实施盗窃货车,经查,被告人唐建光、陈军池与同案人陈某7事前通谋共同盗窃摩托车,但后来被告人陈军池在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了货车,并实施了盗窃,对此,目前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唐建光和陈军池有事先通谋,且无法证实被告人唐建光参与实施盗窃的行为,因此,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在盗窃一案中,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唐建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军池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军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10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交。)二、被告人唐建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缴交。)三、责令被告人陈军池、唐建光共同退赔被害人关启绿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179元;责令被告人陈军池退赔被害人陈柳嫦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581元;责令被告人唐建光退赔被害人梁绵浪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816元。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4件、催泪喷射器,予以没收;在被告人唐建光身上依法扣押的人民币3241元折抵其部分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蒙艳华

审 判 员  何桢源

人民陪审员  袁晓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董文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