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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78号

郭伟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伟超,武景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78号申请执行人郭伟超,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1123199209041518,武强县孙庄乡北孙庄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武景山,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武强县北代乡后杨武寨村,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伟超与被执行人武景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坤奇

审判员  严云杰

审判员  徐小勇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欣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