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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199号

李豪与张朝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豪,张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李豪,男,汉族,1993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朝明,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执行李豪与张朝明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朝明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朝明所有位于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长赤镇书院街的住宅房一套(产权证号:X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 宇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