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785号
原告:李军,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永东,男,现年40岁,回族。
原告李军与被告白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李军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李军负担。
审判员 王文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沈燕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