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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785号

李军与白永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军,白永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785号

原告:李军,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永东,男,现年40岁,回族。

原告李军与被告白永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李军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李军负担。

审判员  王文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沈燕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