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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5执71号

冯广辉与崔晓丽、崔峰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广辉,崔晓丽,崔峰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71号申请执行人冯广辉,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农民,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崔晓丽,女,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个体户,现住长治市城区。被执行人崔峰岗,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冯广辉与崔晓丽、崔峰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5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崔晓丽、崔峰岗返还申请执行人冯广辉垫付款30000元;被执行人崔晓丽、崔峰岗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晓丽、崔峰岗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崔晓丽、崔峰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崔晓丽、崔峰岗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崔晓丽、崔峰岗以30000元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宝江

审判员  原青林

审判员  张国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