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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执21号之二

孙甲义与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6-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甲义,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孙甲义,男性,住靖宇县靖宇镇。

被执行人: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靖宇县靖宇镇。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孙甲义与吉林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65434.0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申请执行费897元,共计67331.03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给付申请人66484.03元,余款84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胡 军 更多数据: